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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8-16 00:0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8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BI LEI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5年度A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5年度H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已对A股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清丽、陈丽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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