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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10:01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需要构建适配的服务生态。何为“适配”?一般来说有两个维度:一是相关产业政策、不同金融供给主体与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之间的供需适配;二是针对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需要金融服务的适配。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科技企业发展,以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战略的要求,金融供给主体急需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这也是做好科技金融工作的重要基础。
如何让“构建适配服务生态”与“持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齐头并进?如何让“建生态”更匹配科技企业的需求,让“提能力”更有助于“适配生态”的完善?就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青岛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刘晓曙。
《金融时报》记者:在近期科技金融政策叠加效应下,尤其是推动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金融提供多元化接力式服务的背景下,科技金融的供给(包括PE/VC/银行等)生态将呈现什么样的趋势?
刘晓曙:科创企业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所需融资类型及特点不同,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也存在差异。要满足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需求,需要的是创投风投、基金、银行、保险等诸多金融机构接续发力。例如,在科创企业种子期、初创期阶段,风险高、回报不确定,更适合股权融资介入,这一阶段更需要以PE/VC为代表的创投机构为其提供直接融资支持。在科创企业成长期、成熟期阶段,风险有所下降,回报确定性提高,可由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跟进。此外,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工具,可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障支持,同时,保险资金作为典型的“耐心资本”,通过发起设立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途径,为科创企业提供稳定资金支持。在金融接力服务科技创新时,各类金融机构并非相互割裂,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补位,呈现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趋势。
当前,由于我国融资结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规模尚不足以支撑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还不得不以银行为主体支持科创企业。银行在科创企业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生态中,不单单是资金供给角色,还发挥着引导和联动作用,集聚不同金融机构资源,促进信息共享,服务范围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银行业要积极联动投资机构、证券公司共同探索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同时部分银行可充分利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牌照,以实现为科创企业提供“资金+资本”的投商行一体化服务。
《金融时报》记者:今年,在国家金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通知》后,接连三家股份制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和一家国有银行(邮储银行)获得批复成立AIC,加上之前5家国有大行,AIC牌照已达9家,注册资本金990亿元,这对于科技金融领域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银保资金直投科创,需要解决哪些问题?银保系AIC能否与PE、VC形成错位支撑?)
刘晓曙:今年AIC牌照扩容提速,兴业、招商、中信、邮储银行接连获批成立AIC。银行系AIC因与商业银行的紧密关系,能够更好地发挥协同特长,为科创企业提供更为精准、专业的融资支持。
尽管利好政策加码,但银行系AIC参与科创直投仍面临多重挑战。一是AIC直投风险权重达400%,进行股权投资面临较大的资本占用压力,发展规模将较为有限。二是银行经营文化强调资金安全稳健,银行系AIC或将亦倾向于选择中后期成长、成熟型项目,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大。
相较于PE/VC专业聚焦股权投资,银行是较为全面的综合服务商,银行系AIC作为银行业务的延伸,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银行系AIC可依托母行综合化服务优势,向科创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可借助母行广泛的企业客户基础,提高对潜在投资项目的价值判断。
《金融时报》记者:从目前情况来看,AIC牌照主要都是发给全国性的银行(保险)机构,那么作为城商行、农商行这样的地方法人机构,做好科技金融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刘晓曙:地方法人银行虽暂未直接获得AIC牌照红利,但其立足于服务城乡居民、中小企业、地方经济的核心定位,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一是天然贴近地方的信息优势。地方法人银行长期扎根本地市场,聚焦服务地方性企业,对区域内产业发展周期、物流变化,甚至是企业家风格等信息都沉淀为自身的“信息数据库”,可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精准对接早、小科创企业的金融需求。二是敏捷高效优势。地方法人银行相对规模较小、管理半径短、决策传递快,产品开发周期往往较短,服务客户响应也更加及时。可充分发挥该优势,敏锐捕捉业务机会,快速迭代更新产品,精准对接客户需求。
《金融时报》记者:做好科技金融服务,银行自身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财务、机制方面)?银行端目前还普遍欠缺什么资源和能力?如何提升相关服务能力?
刘晓曙:银行开展科技金融,首要提升的是对科技创新和科创企业的认知水平。根据我国“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相关要求,科技金融的服务重点是那些核心技术尚未成熟或更新速度快、市场空间尚未固化的正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企业,其风险相对较高,研究表明,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是三年左右,也进一步佐证了支持“早、小”科创企业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
银行从过去以房地产、政府平台等简单业务为主,向科技金融等复杂业务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加快认知的提升。一是需强化研究能力。在股权投资行业,“投研体系”是标准配置,投研能力是投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银行在参与科创领域服务时,却欠缺与“投研体系”类似的“贷研体系”。银行应基于自身的信贷文化,结合宏观政策及区域内的重点产业,提升企业价值评估能力,构建具有银行特色的“贷研体系”。一方面,结合国家政策方针和行业发展形势,明确自身的重点发展行业,出具有效、可靠的营销名单,帮助一线明确营销方向。同时,增强一线识别客户、与客户开展专业交流的能力。另一方面,组建专业的研究团队,选聘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投资经验、科技相关背景的人才,提升银行系统化研究能力,将研究转化为服务决策能力。二是需设置差异化考核激励。鉴于科技金融业务的复杂性,银行一线在营销过程中不仅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资源,也就是发展科技金融的学习成本;并且因为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使得一线在科技金融起步阶段承担了较高的试错成本,需要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来覆盖这些隐性成本,保障一线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积极性。三是需推行专业化审批机制。银行作业时遵循KYC(Know Your Customer)原则,对客户的管理、产品、市场前景,甚至技术都要了解。科创企业的特征是轻资产、高技术,相对传统业务更复杂,银行需建立专业化审批机制,保障科技金融业务高效开展。
《金融时报》记者:做好科技金融,尤其是在股权投资方面,募投管退最具挑战的是“退”,在这方面,您觉得无论从政策端,还是市场端,应该如何让“退”更良性?
刘晓曙:股权投资分为四个阶段,就是通常所说的“募、投、管、退”,其中退出环节是决定最终收益的关键。目前市场上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IPO)、股权回购、兼并收购、清算破产等。其中,IPO退出门槛高、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股权回购则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基金通过股权回购退出的,通常只能获得基础收益;并购退出所需资金量较大,潜在的购买者数量不多,不易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破产清算退出意味着投资失败。伴随AIC牌照扩容,部分银行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将面临同样的投资退出挑战。此外,近几年许多未获得AIC牌照的银行尝试通过“认股权”模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但是股权退出机制不通畅是业务的关键堵点。为做好科技金融,无论是政策端还是市场端,亟需完善多元化退出渠道,让投资退出环节更为良性。
政策端,完善市场退出制度,从顶层设计层面优化退出渠道。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积极完善并购重组的支持政策,提高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优化并购交易流程,鼓励并购基金更好发挥作用。鼓励发展S基金(Secondary Fund),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给S基金,从而实现提前退出。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降低退出交易壁垒,同时进一步放开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构建标准化交易平台,创新交易机制,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允许普通合伙人灵活制定退出策略。
市场端,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增强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包容性和覆盖面。设置更契合新兴领域和未来产业创新创业企业特征的上市标准,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打破盈利指标对创新型企业的限制,提升上市退出的包容性与效率。市场各方尚需加快形成足够成熟的博弈与平衡机制,形成稳定、专业的中介机构“撮合生态”,此外,并购项目非常个性化,市场端需培育健全完善的估值体系。
《金融时报》记者:在推动科技金融工作中,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主要应体现在哪些方面?财政、金融、科技等部门的协同发力点是什么?
刘晓曙:伴随科技革命的快速推进,创新不断涌现。科技创新过程将带来知识溢出、产业聚变等诸多具有正外部性的社会效应。如何将社会效应转化为经济效应,对创新者予以激励,作为其正外部性的补偿是值得关注的话题。创新由于不确定性,在发展中难免发生试错成本,通过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补偿,实现创新正外部性的社会效应向经济效应转换,稀释创新成本,科创活动才更富有弹性、更具有可持续性。
财政部门可发挥财政奖补政策作用。通过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对于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发放科技金融奖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科技创新;设立风险资金池,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银行、保险公司、天使投资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金融业务;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
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可发挥金融补贴作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可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的适用范围从政策性银行、国有行和股份行,进一步扩大到监管评级较高、经营稳健的中小银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科技主管部门可充分发挥“信息撮合”功能,促进科创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帮助企业精准对接需求方市场,利用产业数据库、供应链图谱打破企业信息壁垒,引导金融资源更早、更精准地注入科技创新环节。此外,科技部门还可支持企业突破技术认知瓶颈,通过组织专家咨询服务、高新技术论坛等,帮助创业者打开对前沿技术理解、研发路径选择等的视野、规避盲区。
科技金融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协同发力点就是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将科技创新的社会效应转化为经济效应,给科创企业减负降成本。在政策引导和措施联动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建共享科创企业数据库与企业技术的社会贡献评估体系,通过财政奖励金、引导基金,金融贴息等方式,合力对企业及支持科创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经济补偿;通过市场撮合,降低科创企业寻找需求市场的成本,推动形成“财政奖补、金融贴息、科技赋能”的良性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