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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5-12-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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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公司”)诉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中弘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作出(2024)闽终1056号、105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存单质押合同》无效,一审认定不当;同时认为厦门国际银行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驳回中弘达公司其他诉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2025-03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11月,中弘达公司不服福建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1、请求最高院依法提审本案;

  2、请求最高院撤销福建高院(2024)闽民终1056号、10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并改判厦门国际银行向升达林业返还人民币202,693,129.39元、310,905,910.82元,并向升达林业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3、请求最高院改判由厦门国际银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

  2025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5)最高法民申5416号】、【(2025)最高法民申5412号】,最高院决定对公司再审申请事项立案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厦门国际银行之前已经扣划相关资金,且本案尚处于再审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再审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2025)最高法民申5416号】、【(2025)最高法民申5412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风险及免责提示: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立场和观点,不代表华盛的任何立场,华盛亦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投资者在做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的风险。必要时,请咨询专业投资顾问的意见。华盛不提供任何投资建议,对此亦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