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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5:13
近日,湖北襄阳一女子反映称,她苦心经营了10年的酒店,因带有“华润”两字被起诉索赔20万元。据悉,此案已于今年5月份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宣布审理结果。
传票——
夫妻俩贷款30万经营带“华润”两字酒店,10年后接到法院传票得知被起诉
这名女子姓闻,目前居住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盛康镇。
她介绍称,10年前她和丈夫在镇上开有一家酒店,取名叫“谷城县盛康华润春月大酒店”,“这个名字是从‘中华润泽’中提炼出来的,本意是希望吉祥如意。”
闻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初夫妻俩从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酒店装修等,10余个房间全部位于7楼,每间价格在100元左右,房租一年5万元,“因处于镇上,平时生意十分冷清,一般一天开有1间房,有时甚至是0入住,只有春节期间稍好一些,在这样艰难的情况下,我们勉强支撑,以此维持全家人的生计。”
她说,10年来,他们没有钱买房买车,全家6口全都挤住在酒店,常住的除他们夫妻俩外,还有两个小孩,大的6岁,小的2岁,“另外还有婆婆,公公则在外打工,有时偶尔回家。”
闻女士说,他们没有请工人,她主要负责前台登记等工作,婆婆负责打扫清洁卫生等。
闻女士丈夫称,他们经营该酒店10年来一直安然无羔,从未有人找过他们麻烦,他们对外的称号是“春月大酒店”,包括印制的名片等。
然而,今年4月16日下午,闻女士夫妻俩突然收到一封邮政快递,打开一看是一张来自襄阳市南漳县法院的传票,他们这才得知被人起诉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检索得知,该酒店的经营者系闻女士,成立日期是2016年3月11日,目前已更名为“谷城县盛康春月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有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索赔——
“华润公司”诉称涉嫌侵害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索赔20万元要求更换店名
原来,起诉“谷城县盛康华润春月大酒店”的是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
“华润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他们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命名为“华润春月”,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口、电梯、美团、百度及周边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含有“华润”的标识,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他们还认为,被告擅自将他们享有权利的“华润”字号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引人误以为其与原告或华润集团之间存在某种投资、管理或合作等关联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华润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旅店、饭店、广告宣传等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华润”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判决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此外,“华润公司”还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襄阳日报》等媒体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辩护——
系善意使用字号无主观侵权意愿,未造成混淆无侵权获利,且已全面整改
据介绍,该案归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的襄阳市南漳县法院审理。
该法院的一份传票显示,该案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已于2026年5月20上午9时在九集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时,闻女士方辩称,他们未将“华润”作为独立标识突出使用,他们在酒店名称中使用“华润”仅为企业全称组成部分,未单独或突出使用,酒店名称中同时包含自有品牌“春月”字样,“华润”寓意作为中国人受华夏滋润,关怀,从内心深感荣幸,感激之情,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他们还称,“春月”系他们家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属于善意延续使用。“春月”字号取自闻女士父母姓名中的“春”“月”两字,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我们2016年开始经营酒店,使用相关名称系对家族字号的合理延续及推广,主观上无攀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意,无过错。”
他们还称,他们经营地域范围有限,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他们酒店仅在谷城县盛康镇当地经营,与原告“华润公司”主营业务无重叠,该镇外来流动人口极少,住宿市场极小,且全镇仅有他们一家酒店在美团、携程等平台线上经营,相关消费者不会与原告品牌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他们还辩称,目前他们已及时全面整改,停止使用争议名称。2024年底,他们因场地改造已将招牌更新为“春月大酒店”,营业执照已于2023年9月21日暂停使用并注册办理新营业执照“谷城春月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沿用至今,原执照系银行办理30万元经营贷款业务不便注销所致,已于2024年拟注销时联络贷款经办行,听取建议在贷款到期后注销,故执照存续至今,但停止使用日期早于收到起诉状日期,截止目前,他们已变更酒店营业执照名称,并在全部线上平台同步修改为“盛康春月大酒店”,已彻底停止使用争议名称,整改及时、态度积极。
“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闻女士方答辩说,他们系善意使用字号,无主观侵权意愿,未造成混淆,无侵权获利,且已全面整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与事实不符,依法不应支持。
闻女士说,总体来看,他们使用字号寓意美好,属善意使用,且经营地域特定、规模微小,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已全面整改,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该案诉讼费由“华润公司”承担。
据悉,该案至今尚未宣判。
背景——
华润集团所属企业中有9家在香港上市,13家在内地上市
原告“华润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他们系母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华润集团字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华润公司”还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位列2025年《财富》世界五百强第67位,“所属企业中有9家在香港上市,13家在内地上市。”
他们还介绍说,“华润”字号和“华润”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成为中央企业重要的国有无形资产。
6月25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华润公司”,未果,随后联系上了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并就相关问题求证,一名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回应称,她不知道起诉这事儿,也不知道“华润公司”在起诉前是否与闻女士沟通过。
记者致电“华润公司”委托代理人即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的江女士,她说“我现在有事,没有时间给你说这些事儿。”说完挂断电话。
华商报大风新闻